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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各类物业分级管理规定
2004-11-13 12:1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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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来源:大房网 阅读: 【发送给好友】 |
二、办公楼1-5级;
三、商铺1-5级。
第七条、各类物业的分级由物业的管理单位提出申请,高档物业和各类物业的一级由物业所在地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初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其它各类物业的级别由物业所在地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评审。
第八条、各类物业的分级实行动态管理,每叁年核定一次,新建物业实施物业管理的,随时可以进行申请核定。物业级别确定后满一年,管理单位可以申请普级,原则上不能越级普升。
第九条、各类物业分级核定程序:由管理单位对照《黑龙江省各类物业分级标准》(试行)提出申请,由地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核定,各类物业的一级和高档住宅、别墅区要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第十条、各类物业的分级确定后发放物业级别证书,物业级别证书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第十一条、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农垦、森工及独立工矿区的各类物业可参照本规定。
第十二条、本规定2003年1月1日起试行。
第十三条、本规定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首页] [上一页] [下一页] [末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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