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黑龙江省各类物业分级管理规定
颁布部门:黑龙江省建设厅 文 号:黑建房[2002]28号 颁布时间:2002-9-11 时 效:2003-1-1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物业管理行为,提高物业管理水平,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我省城市规划区内,配套设施齐全实施物业管理的各类物业适合本规定。
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各类物业分级管理工作;地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各类物业分级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类物业的分级要参照《黑龙江省各类物业分级标准》(试行)。其中绿化、水、暖、电、燃气(有煤气供应城市)指标及资质证书等级、荣誉称号为硬指标,必须同时全部达标,缺一项者均应作降级处理。
第五条、各类物业的分类:一、住宅;二、办公楼;三、商铺。
第六条、各类物业的分级:一、住宅分为(1)多层住宅1-4级;(2)高层住宅1-5级;(3)高档住宅、别墅区。 [首页] [上一页] [下一页] [末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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