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案登记编号: 黑ICP备020593
大庆房地产论坛 用户名: 密 码:
 论坛注册 论坛参观
返回首页 | 一手楼盘 | 二手房屋 | 地产资讯 | 时尚家居 | 政策法规 | 购房宝典 | 网上售楼部
中介入口 | 专题资讯 | 公司简介 | 团购中心 | 本站动态 | 中介加盟 | 广告服务 | 房地产论坛
出售房源 | 出租房源 | 求购房源 | 求租房源 | 房源搜索 | 网上委托 | 自助交易 | 购房直通车
 最新导读:
  新闻搜索
  投稿信箱
  相关新闻
您的位置:首页>>政策法规>>全国>>新闻内容 栏目编辑: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2004-11-13 15:06:51
  作者:大房网  来源:  阅读:   【发送给好友】  
mso-hans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九条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违反本条例规定审批住房公积金使用计划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责令限期改正。
  第四十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的;
  (二)未按照规定审批职工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
  (四)委托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银行以外的机构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
  (五)未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的;
  (六)未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的;
  (七)未按照规定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的。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挪用住房公积金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追回挪用的住房公积金,没收违法所得;对挪用或者批准挪用住房公积金的人民政府负责人和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挪用公款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第四十二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反财政法规的,由财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他人提供担保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四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商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六条本条例施行前尚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单位,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6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第四十七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首页]    [上一页]    [下一页]    [末页]    
会员名称:
匿名用户 ·注册用户·忘记密码?
密码:
评论内容:
(最多300个字符)
  查看评论
·尊重网上道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
·本站评论管理人员有权保留或删除其管辖评论中的任意内容。
·您在本站发表的作品,本站有权在网站内转载或引用。
·参与本评论即表明您已经阅读并接受上述条款。
copyright © 2000-2004 All rights reserved 大庆房地产信息网 版权所有
网站设计/运营:大房网房屋经纪有限公司 地址:黑龙江·大庆市东风新村义耕E广-6号
免费放盘热线:0459-6199870 4680870 网络/广告部:13069668699 传真:0459-4680870
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登记编号:黑ICP备020593 E-mail:china@daqinghouse.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