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案登记编号: 黑ICP备020593
大庆房地产论坛 用户名: 密 码:
 论坛注册 论坛参观
返回首页 | 一手楼盘 | 二手房屋 | 地产资讯 | 时尚家居 | 政策法规 | 购房宝典 | 网上售楼部
中介入口 | 专题资讯 | 公司简介 | 团购中心 | 本站动态 | 中介加盟 | 广告服务 | 房地产论坛
出售房源 | 出租房源 | 求购房源 | 求租房源 | 房源搜索 | 网上委托 | 自助交易 | 购房直通车
 最新导读:
  新闻搜索
  投稿信箱
  相关新闻
·购房前交定金要三思
您的位置:首页>>购房直通车>>签订认购书>>新闻内容 栏目编辑:大房网
认购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2004-11-13 19:44:25
  作者:大房网  来源:  阅读:   【发送给好友】  

认购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 具备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屋开发公司可以和买房人签订房屋认购书,但它不是商品房买卖中的必经程序。

    ■ 在一般情况下,房屋认购书不是商品房买卖合同,但是它具备法律效力。

    ■ 如果房屋认购书具备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房屋认购书应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案例

    钱女士和乙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认购书,认购开发公司的一套房屋,支付了3万元定金。可是当钱女士在房屋认购书约定的时间内到售楼处准备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才得知,钱女士原定的那套房屋已被乙公司卖给了他人,为此,双方发生了争执。

    钱女士认为,双方签订的房屋认购书是一种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合同的约定,开发公司不履行合同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并承担违约责任。

    开发公司认为,在其将自己开发的房屋卖给他人并为他人办妥房产证之前,开发公司始终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它有选择将房屋卖给谁的权利。况且签订房屋认购书,仅仅表明钱女士认购该套房屋的意向,并不能说明钱女士已经取得该房屋所有权的凭证。因此,开发公司可以将钱女士的定金返还,但必须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认购书。

    钱女士和乙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的房屋认购书究竟是不是合同?房屋认购书有没有法律效力?

专家坐堂

    有些买房人都会遇到这样的情况,在和房地产开发公司正式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开发公司要求买房人和他们先签一份房屋认购书。不签吧,开发公司不卖给你,看好的楼盘买不到。签吧,不了解全部情况又怕陷入被动。对认购书的法律效力别说刚刚接触房屋买卖的买房人,就连有些房地产开发商也是说不清楚的。钱女士遇到的事情就涉及到了认购书的法律效力问题。

    我们结合上述例子,从四个方面谈这个问题。

    认购书并不是房屋买卖中的必经程序

    在我国过去相关的法律中并没有“房屋认购书”的名词,也没有类似的法律概念;相关法律也没有规定房屋买卖双方在买房之前,或者说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必须签订房屋认购书。因此,签订房屋认购书并不是房屋买卖中的必经程序,不是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必须签订一份房屋认购书。最高人民法院的最新《解释》也没有规定签订房屋认购书是房屋买卖中的必经程序。

    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一致的认购书具有法律效力

    房屋认购书是有些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房屋买卖中的习惯做法,它是合同的一种类型,但它不是法律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在司法实践上,只要是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一致,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司法部门对房屋认购书还是认可的。人民法院的判例中,有许多判决都是认定了房屋认购书中双方的约定,并以此为根据作出判决。所以,房屋认购书虽然不是商品房买卖合同,但它还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对双方当事人的相关行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双方应该认真履行。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最新《解释》中,对认购协议中双方约定的做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定金应如何处理的规定,就是对司法实践中处理房屋认购书做法的肯定。

    具备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主要内容的认购书与商品房买卖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根据《解释》的规定,如果房屋认购书具备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房屋认购书应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在这种情况下,该房屋认购书的法律效力就等同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法律效力了。

    认购书具有法律效力的前提是开发商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

    房屋认购书具有法律效力是有前提的,那就是房地产开发公司必须具备销售商品房的条件,如开发公司取得了《商品房销售许可证》,说明它具备了商品房销售的条件。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开发公司不得销售商品房,和房屋买受人签订的房屋认购书也是无效的,开发公司更不得依此向房屋买受人收取任何费用。

    从上述例子看,乙开发公司和钱女士签订的房屋认购书是有法律效力的,乙公司没有按房屋认购书的约定履行,是严重的违约行为,因此,钱女士要求乙公司双倍返还定金和赔偿损失的要求是合理的。



会员名称:
匿名用户 ·注册用户·忘记密码?
密码:
评论内容:
(最多300个字符)
  查看评论
·尊重网上道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
·本站评论管理人员有权保留或删除其管辖评论中的任意内容。
·您在本站发表的作品,本站有权在网站内转载或引用。
·参与本评论即表明您已经阅读并接受上述条款。
copyright © 2000-2004 All rights reserved 大庆房地产信息网 版权所有
网站设计/运营:大房网房屋经纪有限公司 地址:黑龙江·大庆市东风新村义耕E广-6号
免费放盘热线:0459-6199870 4680870 网络/广告部:13069668699 传真:0459-4680870
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登记编号:黑ICP备020593 E-mail:china@daqinghouse.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