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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2004-12-3 8:4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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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物业管理企业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 约定以外的服务,服务收费由双方约定。 第二十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 当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内容、标准和收费项目、标准的监督。物业管理企业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 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 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各市、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 管部门在制定本地物业服务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时,要召开价格听证会,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考虑业主的承受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黑龙江省物价局会同黑龙江省建设厅 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4年12月1日起执行,省物价局、省建委印发的《黑龙江省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黑价联字[1998]45号)和《黑龙江省非住宅小区房屋物业管 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黑价联字[1999]4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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