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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位置:首页>>政策法规>>省内>>新闻内容 栏目编辑:大房网
《黑龙江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2004-12-3 8:44:59
 作者:大房网  来源:黑龙江省物价局 黑龙江省建设厅  阅读:   【发送给好友

  第十九条  物业管理企业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  约定以外的服务,服务收费由双方约定。
  第二十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  当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内容、标准和收费项目、标准的监督。物业管理企业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  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  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各市、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  管部门在制定本地物业服务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时,要召开价格听证会,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考虑业主的承受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黑龙江省物价局会同黑龙江省建设厅  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4年12月1日起执行,省物价局、省建委印发的《黑龙江省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黑价联字[1998]45号)和《黑龙江省非住宅小区房屋物业管  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黑价联字[1999]4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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