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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房屋须办理三项手续
2005-3-17 8:54:57
 作者:  来源:  阅读:   【发送给好友
    六部门将联手清查“黑租”的消息刊出后,市民反响强烈,纷纷询问出租房屋应办理哪些手续,该缴纳多少税金。
    据了解,在出租房屋时,出租方应首先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证、房屋租赁合同、身份证及承租人身份证,到建设大厦一楼大厅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如果出租方和承租方都为企业,双方还应带上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及双方租赁合同。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的费用为:非住房,租赁额的1%,出租方、承租方各承担0.5%;住房,一户一次100元,由出租方承担。
    办理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后,出租人和承租人应持身份证,到辖区公安分局与公安部门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承租人如不是本地户口,还应办理暂住证,费用为5元。
    办理完这些手续后,出租人应持房屋租赁合同、身份证到辖区地税分局缴税,税率为17.5%。
    据了解,对违反规定的出租者,各部门将按规定进行严肃处罚。符合出租条件但未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补办手续;不符合出租条件而出租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处罚;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后未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机关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经通知拒不改正的,公安部门将对出租人处以月租金5倍以下罚款;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人员的,公安部门将依照规定对出租方处以月租金3倍以下罚款;未依法缴税者,除补税外,还将处以偷税额0.5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明知承租人将利用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构成犯罪的,公安部门还将追究出租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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