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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暂行管理办法
2005-3-17 8:57:18
 作者:  来源:  阅读:   【发送给好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大庆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庆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

第三条 大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办事处、受委托银行负责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承办。

                              第二章 提取条件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离休、退休的;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三)出境定居或赴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四)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总收入15%的。

依照前款第(一)、(二)、(三)项规定及职工死亡或者宣布死亡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同时注销个人帐户。职工尚未还清公积金贷款的,其公积金帐户余额优先用于偿还公积金贷款,剩余金额可提取。

职工在职期间出现死亡或者宣布死亡的,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帐户余额作为职工的合法财产,被列入遗产的范围按照《继承法》规定来执行。

第五条 出国短期进修、学习而非定居的,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职工调离本市,职工住房公积金可以提取或转移到新调入城市。

第六条 装修、中修、小修等行为不能提取公积金。

第七条 已申请购房贷款的职工,可以使用其住房公积金帐户内余额偿还贷款本息余额。提取间隔不得少于一年,且公积金提取额不能超过一年内应还贷款本息额度。

第八条 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15%的,每间隔一年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每次提取额不得超过年房租额应提取的公积金额度,即(月房租-月家庭工资总收入×15%)×12,以前年度未提取的不计入当年累计。

第九条 购、建、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额不超过该购、建、修行为发生(以发票或证明文件明示的时间为准)前一个月的住房公积金余额,且不得超过该行为的实际发生额。

第十条 符合第四条(四)、(五)、(六)项提取条件的职工,在本人账户余额不足时,可以同时提取配偶及同户居住的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但必须取得本人书面同意,且合计提取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金额。

第十一条 除销户提取外,其他类型的提取以百元为单位,其余留存。

第十二条 职工符合一项(指偿还贷款或付房租)或者多项提取条件的可以多次提取,各次提取行为应间隔一年以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其公积金转入中心的封存户中集中管理。

集中封存户中的职工在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持本人身份证及公积金缴交卡,直接向中心提出申请提取公积金:

(一)、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

(二)、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生活困难的;

(三)、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第三章 提取办理手续

第十四条 职工向中心提出提取申请时,须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一)、离休、退休的,需要提供离休证、退休证。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需要提供医院证明及劳动能力鉴定组织提供的《伤残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证明》、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等。

(三)、出境定居的,需要提供签证。

(四)、继承人、受遗赠人提取死亡职工的帐户余额的,需要提供医院开具的死亡证明或法院、公安部门出具的宣布死亡证明、代领人身份证、合法代领身份证明、代领人填写的《住房公积金委托代领声明书》。

(五)、户口迁出本市需转移住房公积金的,需要提供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户籍迁出证明或户口复印件。

(六)、职工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到外地重新就业的,需要提供原单位的调离证明或新单位的劳动用工合同。

(七)、购买自住住房的:

1、用于支付首付款余额的,需要提供商品房购房合同、部分首付款收据及开发商开户行、帐号、户名。

2、交完全款的,需要提供产权证、购房发票;如果暂不能办理产权证的,需要提供商品房购房合同、购房发票。

3、购买二手房的,需要提供已过户的产权证、完税票据。

4、购买拍卖自住住房的,需要提供拍卖成交确认书、拍卖交易收据。

(八)、建造自住住房的,需要提供城镇建设用地许可证、城镇规划部门同意建造批复、施工合同。

(九)、翻建自住住房的,需要提供城镇建设用地许可证、城镇规划部门同意翻建的批复、原房屋《产权证》、施工合同。

(十)、大修自住住房的,需要提供原房屋《产权证》、城镇房产管理部门关于同意房屋大修的证明、施工合同。

(十一)、偿还商业银行购房贷款的,需要提供银行出具的贷款余额证明;偿还公积金贷款的需填写《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申请》。

(十二)、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15%的,需提供租房协议、由劳资部门出具的家庭成员工资收入证明、户口。

(十三)、失业职工提取时,需提供由社会保障管理局签发的失业证 。

(十四)、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职工提取时,需提供由民政局签发的低保证。

(十五)、职工提取其配偶及同户成员的住房公积金时,还要提供户口或者结婚证、提取人同户成员公积金申请表。

(十六)、职工个人办理提取时,除上述证明外,还要提供提取人的身份证、单位介绍信。

以上证明材料,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不能提供相关原件的,须提供相关单位证明。中心审核后保留复印件,原件返回。

                               第四章 提取程序

第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 先向单位申请,单位对职工的证明材料进行初审,并在《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上盖章;

(二)由职工本人或单位公积金管理员持《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向中心所辖办事处提出申请;

(三) 由申请单位或本人去银行办理公积金提取;

(四) 由职工本人办理提取业务的,提取后应将《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单位留存联)及其他应由单位留存的票据返还本单位记帐。

                               第五章 提取监督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或限制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十七条 对符合提取条件且手续齐全的,中心要即时办理。情况复杂的,应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准或不准提取的决定。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文件下发后开始实施,解释权归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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