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房屋面积、朝向、价款以及交付时间等作为补充条款填写进购房合同中,后开发商因房屋质量问题迟交房屋,购房者一纸诉状告赢开发商 老张是一名退休职工,做事喜欢较真儿,为此得罪了不少人,但这毛病也让他得到了不少好处,前一阵儿他凭着这股劲儿,打赢官司告倒了开发商,而跟他一起买房的邻居老韩,仍憋憋屈屈地住在有问题的房子中。 2005年,老张想买套房子,正好邻居老韩也想换套房子,于是两人相约一起去看房。他们共同相中了同一处楼盘,邻居办事利索,很快就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可老张却在签订合同时较起真儿来。他在合同上不但要求开发商把房屋面积、朝向以及价款等予以明确,同时还约定交房时间为2005年12月1日。在违约责任条款中约定逾期交房,开发商将承担日万分之三的违约金。开发商不愿意补充这些条款,老张则坚持如不把这些写入合同,就坚决不购房,开发商不得不签了合同。 2005年11月20日,开发商通知老张和老韩验收房屋,老张发现两套房屋的墙面都有几处裂缝,厨房的下水管线也有渗漏。他要求开发商给予维修。2005年12月15日,开发商通知老张和老韩收房,邻居很快签收了房屋。然而,细心的老张又发现房间的几处插座没有电,阳台的窗子关不严,于是再次要求修复,拒绝接收房屋。同时,邻居也发现一些问题,也要求开发商修复。 但开发商这次则没那么痛快了,此事一直拖到今年的3月20日,老张的房子总算修复完了,而邻居的还是未能修复。开发商以公告的方式通知老张要求履行交房手续并且办理相关入户事宜。此时,已过了交房日期4个月时间,老张要求开发商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违约金为7920元。开发商坚决不予赔偿,老张一纸诉状起诉到法院。 庭审中,开发商认为,逾期交付房屋是因为老张拒绝接收,相关的质量问题属于保修范围,开发商开发的房屋已经于2005年10月30日办理了竣工验收,并且办理了验收备案,所以责任在房主本人。 老张则认为,商品房质量验收是一个必须的环节,不能因此剥夺购房者对房屋质量进行验收的权利,房屋的质量问题已经达到影响正常使用的程度,购房者当然有权拒绝接收。 最后,法院适用合同法和相关司法解释,支持了老张的诉讼请求,判决开发商支付违约金7920元。而老张的邻居,仍住在自己并不满意的房子里。晚报记者 周善军
律师说法
油城律师事务所戴兴友律师介绍,房屋属于流通领域的商品,作为买主有权利验收质量,但房屋却不能像普通商品那样采用“三包”之类的方式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商品房质量问题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或者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使用的,购房者可要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也就是可以退房;第二种是一般性的质量问题,这种情况,购房者只能要求开发商给予修复,而不能要求退房。本案当中购房者可以依据《合同法》规定,在房屋交付时,要求开发商修复质量瑕疵,而他签订的合同越细,就越能更好地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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