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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房证变更合同于理不通于法无据
2006-11-3 8:40:57
作者: 来源:大庆晚报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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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方先生来电咨询:“2004年,我购买了一套期房,约定房子于2005年10月1日交付使用,2005年12月开发商才交房。购房合同中没有约定办理产权证的时间,今年开发商通知我办理房屋产权证,且要求更改合同内容,开发商的做法合理吗?”
达通律师事务所白宇宙律师认为,开发商的行为于理不通,于法无据。合同中虽然没有约定何时办理产权证,但根据相关规定,房屋自使用之日起90日内,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出卖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开发商以变更合同条款为条件办理产权证,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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