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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种情况缴存职工 不买房也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2006-11-9 10:42:13
 作者:  来源:  阅读:   【发送给好友
不买房也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6种情况下,公积金缴存职工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目前,提取住房公积金已成为大庆人购房付款的主要方式。然而,除了购房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外,许多市民并不清楚公积金的其他使用方法,不断有读者打来电话询问有关情况,为此,记者采访了市住房公积金的相关工作人员。
       据了解,我市缴存公积金的职工符合以下6种情况之一,即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离休、退休;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三、出境定居或赴港澳台地区定居;四、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总收入15%。
      第三项中,如果缴存职工只是出国短期进修、学习而非定居的,住房公积金就不能提取;第四项中,购、建、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提取额不超过该购、建、修行为发生(以发票或证明文件明示的时间为准)前一个月的住房公积金余额,且不得超过该行为的实际发生额。第六项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15%的,每间隔一年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每次提取额不得超过年房租额应提取的公积金额度,即(月房租-月家庭工资总收入×15%)×12,以前年度未提取的不计入当年累计。
      同时,依照第一、二、三项规定及职工死亡或者宣告死亡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同时注销个人账户;职工尚未还清公积金贷款的,其公积金账户余额优先用于偿还公积金贷款,剩余金额可提取;符合四、五、六项提取条件的职工,在本人账户余额不足时,可以同时提取配偶及同户居住的直系亲属(子女、父母)的住房公积金,但必须取得本人书面同意,且合计提取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金额。
      同时,职工调离本市,职工住房公积金可以提取或转移到新调入城市;职工在职期间出现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作为职工的合法财产,被列入遗产的范围按照《继承法》规定来执行。
      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其公积金转入中心的封存户中集中管理。集中封存户中的职工在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持本人身份证及公积金缴交卡,直接向中心提出申请提取公积金:一、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生活困难的;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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