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慎重对待“临时认购书”
2006-12-14 8:53:15
 作者:  来源:  阅读:   【发送给好友
      如今,置业者购房免不了先签“临时认购书”这一交易手续,然后再签预售合同等。根据笔者之见,签“临时认购书”这项交易手续是值得消费者首要关心和注意的。上月中旬有一位购房者向笔者诉说:在海珠区某花园签了一份“临时认购书”,具体内容不包含违背购房者意愿而应承担责任的规定。

  目前,发展商一般和购房者是先签“临时认购书”。但每个开发商制订的临时认购书的内容是不一样的,而现在多数购房者签的“临时认购书”过于简单,容易损害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因为签订认购书的同时,购房者应交定金1————2万元。从购房者角度分析,这样能防止其他买家抢购,又能让自己冷静考虑,暂缓付款。但是开发商这样做的目的是以签订来牵制购房者,收取定金,至于后来签的预售合同里,可能会隐瞒一些重要事实(预售合同中包含许多认购书中没有的违背购房者意愿的内容)。

  “临时认购书”内容通常仅包括房屋地址、面积、价格、交楼日期等,但这样不能使购房者全面了解交易条件,如税费、物业管理、房产证交付、违约责任、配套设施和详细规定定金的退还或丧失的条件等内容都没有说清楚。而是在预售合同中才给予规定,同时预售合同才是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例如:购房者对预售合同的某些条款不满而要求修改时,一般的开发商是不会同意的,而这样容易丧失购房者的定金。

  “临时认购书”中有一条是:如果因为开发商无房可售,可退还定金。如属其他原因导致购者不签预售合同,购房者无法取回定金。这对购房者来说是极不合理的。鉴于“临时认购书”存在的诸多问题,建议广州市房产主管部门制订统一的临时认购文本,尤其应注明退还定金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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