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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二手经济适用房须知
2006-3-28 8:30:04
 作者:  来源:新晚报  阅读:   【发送给好友
目前,在售的已购经济适用房一般分两种情况处理:一种是已经住满5年的,另一种则是尚未住满5年的。具体时间以购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的时间或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所有权证的发证时间为准。

  对于尚未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由于政策规定,不允许按市场价格出售。因此,确需出售此类经济适用房的业主,只能以不高于购买时的单价出售,并且只能出售给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或由政府相关部门收购。以原价出售给有购买资格的人后,原购房人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条件者,还可再次购买别处的经济适用住房。

  如何买卖已经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

  卖方:对于已经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业主可以依照目前市场价格进行出售,但出售后业主需按房屋成交额的10%补交综合地价款。按市场价格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后,不能再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其他保障性质的住房。

  买方:购买此类经济适用房不需要符合购买经济适用房的特殊条件,任何人群都能购买。购买此类二手经济适用房除正常缴纳契税、印花税外,不需要再缴纳成交价3%的土地出让金。房屋上市交易的税费有:契税(按成交价的1.5%缴纳)、印花税(按成交价的0.05%缴纳)和综合地价款(按成交价的10%缴纳),售后的房屋产权性质是商品房。

  如何买卖尚未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

  卖方:购买5年之内的经济适用房,必须按照该套房屋的原始价格出售给具有购买经济适用房资格的人,如果审批的价格大于或者小于实际成交价格,则该经济适用房再上市交易的税费只有:契税(按成交价的1.5%缴纳)和印花税(按成交价的0.05%缴纳),售后的房屋产权性质仍是经济适用房。

  买方:购买此类已购经济适用房,首先必须满足普通经济适用房的购买条件;其次购房人还需办理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审核手续。若所购置的已购经济适用房超过核定最高购房总价标准以外部分,则需补交10%的综合地价款,并且所购房屋仍按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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