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前,沈阳市民杨女士与该市某中介公司签订一份《限时包销合同》,委托他们代理出售名下一套百余平方米的房产,期限为两个月,最低出售价为36.5万元。没过多久,中介公司告知杨女士:房子已售出,让她取售房款36.5万元。
事有凑巧,杨女士房子的买家竟是其丈夫的一位朋友,经过询问,杨女士得知自己的房子被中介卖了39.3万元。“多卖的2.8万元哪去了?中介公司连招呼也不打就偷吞了?”杨女士决定找中介公司讨个说法。
目前,杨女士已经将起诉状递交沈阳市和平区法院,准备用法律武器找回属于自己的2.8万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律师观点:
中介公司做法无法律依据
观点一:工商管理条例规定,房产中介公司是不允许买、卖房屋的,买、卖房交易中只允许赚取中介服务费;
观点二:该房产中介只是被授权出售杨女士的房产,虽然限定了最低出售价格,但中介公司也无权将多出的售房款据为己有;
观点三:中介公司虽与买卖双方分别签订了名义上的出售合同,实际上没有真正实施过购买或出售行为。在这种情况下,房产交易中心登记备案并发生产权变更效力的仍然是买卖双方签订的合同,一旦卖方追认,则合同发生效力,应按照有利于卖方的合同内容予以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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