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案登记编号: 黑ICP备020593
大庆房地产论坛 用户名: 密 码:
 论坛注册 论坛参观
返回首页 | 一手楼盘 | 二手房屋 | 地产资讯 | 时尚家居 | 政策法规 | 购房宝典 | 网上售楼部
公 积 金 | 专题资讯 | 公司简介 | 团购中心 | 本站动态 | 中介加盟 | 广告服务 | 房地产论坛
业主论坛 | 装修论坛 |装修日记 |贷款中心| 房源搜索 | 网上委托 | 自助交易 | 购房直通车
 最新导读:
新闻搜索
投稿信箱
相关新闻
·专家支招:购房贷款六要六不要
·市民年底急提前还贷 专家提醒多分析
·今年房贷利率:几大银行政策展现
·购房人退房需另行解除贷款合同
·固定利率房贷京沪两地试行:六成网民愿意选择
·选固定房贷小两口六年支出一目了然
·光大房贷固定利率锁定 1年内提前还款要收违约金
·月收入多少才能贷款买房
·女白领的买房月供噩梦:买房一定要量力而行
您的位置:首页>>购房宝典>>贷款>>新闻内容 栏目编辑:
警惕房贷保险合同三大玄机
2006-8-1 8:32:01
 作者:  来源:北京晨报  阅读:   【发送给好友
警惕房贷保险合同三大玄机
   
      如今,贷款买房已成广大市民无奈的选择。银行为化解自身信用风险,往往要求购房者购买贷款保险,但是,目前贷款保险合同还不完善,在一定程度上侵害了购房者的权益。在此,专家提醒您签订贷款保险合同时冷静观察,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贷款保险合同一般规定,保险期限与贷款期限一致,保险责任自购房合同约定交房之日起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目前大多数贷款所购的住房是期房,贷款发放日和实际交房日有一段时间差,普遍存在先贷款、后交房的现象。而保险费是从贷款开始之日起开始计收,既然合同规定保险责任自购房合同约定交房之日起开始承担,未交房也就谈不上承担保险责任。因此,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的期限明显短于贷款期限。在贷款发放日至交房日这段空白期,保险公司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
      有的保险公司虽然在合同中规定保险费“按年收取,每年结算”,但在实际操作中,往往几十年一次性收取。这实际上是无偿占用了购房者几十年的利息收入,加重了购房者的经济负担。
      保险公司对一次性收取保费的通常解释是,在现有的技术条件下,如果逐年收取保费,保险公司不但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而且要承担购房者不缴纳续期保费的风险。但是,这种解释显然难以令人信服。很多寿险产品,保险期限长达几十年,保费却按年、按季,甚至按月收取。可见,技术上完全不成问题,保险公司不愿放弃一次性收取的利益才是问题关键。
      抵押住房贷款保险合同通常规定,银行是第一受益人。因为抵押本身是担保的一种方式,所以抵押贷款保险既要适用《保险法》,又要适用《担保法》。《担保法》中规定:“抵押权因抵押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抵押财产。”可见,银行作为抵押权人,在保险标的即抵押的住房发生保险事故时,能够以第一受益人的身份领取保险赔款,从而规避风险。然而这让广大购房者很不理解,甚至觉得冤枉:明明是自己花钱买房,自己却不是受益人。因此,为使住房贷款保险真正为老百姓所认同,银行不应作为保险合同的第一受益人,而这并不会影响银行规避风险的初衷。事实上,2000年12月13日起实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条,对《担保法》此条作了进一步的规定:“在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权人可以就该抵押物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优先受偿。抵押权担保的债权未届清偿期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法院对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采取保全措施。”
      由此可见,银行完全没有必要“冒天下之大不韪”,要求作为合同的第一受益人,受益人应该是购房者。
      如果发生保险事故,抵押的住房灭失或是毁损,银行可以优先受偿和采取诉讼保全措施。风险,也能让购房者在感情上能接受。


会员名称:
匿名用户 ·注册用户·忘记密码?
密码:
评论内容:
(最多300个字符)
  查看评论
·尊重网上道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
·本站评论管理人员有权保留或删除其管辖评论中的任意内容。
·您在本站发表的作品,本站有权在网站内转载或引用。
·参与本评论即表明您已经阅读并接受上述条款。
copyright © 2000-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大庆房地产信息网 版权所有
网站设计/运营:大庆市光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网站建设:13704656002

地址:黑龙江省大庆市东风新村世纪广场 广告联系:13704656002

E-mail:ad@daqinghouse.com  新闻投稿:news@daqinghouse.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