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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
2006-8-18 8:09:55
 作者:  来源:  阅读:   【发送给好友

      为适应我市社会经济发展需要,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贷款力度,最大限度地满足广大职工住房消费的需求,对《大庆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庆政发〔2003〕25号)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年限由原来最长20年延长至30年,且不超过从贷款之日至法定退休年龄的期限。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由原来的30万元提高到40万元,且月还款额不能超过家庭月收入的70%(家庭月收入以单位出具的工资收入证明为准)。
      三、以现房(已办完产权证、土地证的房产)作抵押的,按评估价值的80%确定贷款额;以期房(未办理完产权证、土地证的房产)作抵押的,以评估价值的70%确定贷款额。
      四、在建楼盘需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多层住宅(无电梯)工程要求建到四层(含四层)以上且开发商五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齐全,方可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高层住宅要求工程建到总楼层的70%以上且开发商五证齐全,方可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五、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因工作需要需异地购买自住住房的职工,可用本市房产作抵押,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六、翻建、扩建、改建自住住房的职工,只要手续齐全,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七、职工在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可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新的自住住房。
      八、已支取本人账户内的公积金购买自住住房的职工,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九、后调入本市工作的职工,如在原工作单位已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已将住房公积金转移到现工作单位的,按连续缴存计算,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十、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时间不超过五年(含五年)需要贷款的,可持购房合同和产权证、土地证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十一、职工由于家变(离异、丧偶)或职变(下岗、单位不能按时足额发放工资)等情况造成还款困难的,可出具相关证明,申请变更贷款合同,延长还贷年限,减轻逐月还款压力。
      十二、借款人贷款满一年的,可以提前一次性偿还贷款本息。
      十三、单位连续欠缴公积金三个月以上,对该单位职工不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十四、此补充规定自2006年8月1日起执行,原庆政办发〔2004〕15号《大庆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同时废止。(注:此件为庆政办发〔2006〕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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