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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种购房合同“被判”无效
2006-8-18 8:20:20
 作者:  来源:  阅读:   【发送给好友

房屋买卖,是指房屋所有权人将房屋所有权转让给房屋买受人,而买受人为此支付相应价款的行为。买卖房屋必须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房屋在买卖交易时,经常发生纠纷。房屋买卖纠纷涉及到产权、价款、原承租户的利益等,但都离不开买卖合同的有效性问题。那么,究竟哪些房屋买卖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7种:

 1、房产地产分别转让
    房屋是建筑在土地上的,视为土地的附着物,具有不可分离性。因此,房屋所有权通过买卖而转让时,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也必须同时转让。如果卖方将房产和土地分别转让于不同的当事人,或者出卖房屋时只转让房屋所有权而不同时转让土地使用权,买方可以提出这种买卖合同无效。

 2、没有办理过户手续
    房屋所有权的转移,以买卖双方到房屋所在地的房管部门登记过户为标志,否则,房屋买卖合同不能生效,也就不能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法律效果,即使房屋已实际交付也属无效。故只要房屋没有正式办理登记过户手续,即使卖方已收取了房款,并将房屋交付买方使用,买受人仍可提出合同无效的主张。

 3、产权主体不明不白
    出卖房屋的主体必须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非所有权人出卖他人房屋的,其买卖行为无效。
    如若房屋的产权为多人共有,必须征得共有人同意才能出卖,出卖共有房屋时,须提交共有人同意的证明书。

 4、侵犯优先购买权利
    房屋所有权人出卖共有房屋时,在同等条件下,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房屋所有权人出卖出租房屋时,须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房屋所有权人出卖房屋时侵犯共有人、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时,共有人、承租人可以请求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5、单位违反规定购房
    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城市私有房屋。如因特殊需要必须购买,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单位违反规定,购买私房的,该买卖关系无效。

 6、买卖合同显失公平
    买卖城市私有房屋,双方应当本着按质论价的原则,参照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私房评价标准议定价格,经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同意后才能生效。
    买卖合同生效后,双方均不得因价格高低无故反悔,应按合同议定的价款、期限和方式交付。但如果出卖人在房屋质量问题上有欺诈、隐瞒行为或在生效后发现存在质量问题的,买受人可要求同出卖人重新议定价格,协商不成的,可向法院起诉。

 7、法规规定非法转让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下列房地产不得买卖:
    1.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转让房地产条件的;
    2.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3.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4.共有房产未经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5.权属有争议的;6.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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