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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属夫妻共同财产
2006-8-18 8:21:06
 作者:  来源:  阅读:   【发送给好友
      市民温女士与丈夫协议离婚,但在分割财产时,两人却为一笔住房公积金的归属产生了分歧。
      住房公积金是丈夫单位为其办理的,账户余额有2.3万元。温女士认为,这笔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该进行分割。丈夫则认为,这笔钱属于他自己的私有财产,不能分割。温女士为此不解。
      公积金管理部门相关人士解答,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对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是共同财产还是一方的个人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对此问题进行了解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属于共同所有的财产。
      据此,温女士丈夫的2.3万元住房公积金的存储余额虽然是在其个人账户内,但不等于就是他的个人财产,而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应由双方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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