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市二手房转让征税政策出台
市地税局副局长张振祥,就二手房转让个税征收答记者问
自8月1日起,国家对二手房转让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政策出台后,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我市根据自身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了实施细则。其中确定了经济适用房和商品房装修费用扣除比例均取上限、对核定征税比例取最低限的“两高一低”原则。 8月14日,就广大市民所关注的一些热点问题,本报记者采访了市地税局副局长张振祥。 记者:张副局长,国家已从8月1日起征收二手房转让个税,很多市民不知道个税是怎么征收的。 张振祥:很简单,二手房个税=(转让收入-房屋原值-转让过程中缴纳的税费-其他合理费用)×20%,这其中,合理费用包括实际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住房贷款利息、手续费、公证费等。 记者:在这些可以减免的税费中,住房的装修费比较受人们关注,而国家税务总局在《通知》中,又将这个权限下放到地方,不知我市将执行什么样的规定? 张振祥:国家税务总局的《通知》中规定,支付的装修费用,纳税人能够提供实际装修费用的税务统一发票,并且发票上所列付款人姓名与转让房屋产权人一致的,经税务机关审核,其转让的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最高装修扣除限额为房屋原值的15%,其转让的商品房及其他住房,最高限额为房屋原值的10%。 在我省的税务工作会议上,决定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的装修费及扣除比例为房屋原值的15%,商品房及其他住房的装修费用扣除比例为房屋原值的10%,均取国家规定的上限,我市将执行此规定。 记者:《通知》中规定,如果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可以实行核定征税,我市核定征税的比例是多少? 张振祥:国家规定,对不能提供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导致不能准确计算应纳税额的,可在住房转让收入1%-3%的幅度内确定征税比例。对于征税比例,我市确定为房屋转让收入的1%,取了最低限。也就是说,如果提供不出原值凭证,那么如果房子卖了20万元,就要征收20万元×1%=2000元的个税。
记者:《通知》对已购的公有住房,按当地经济适用房价格确定计算房屋原值,我市的经济适用房的房值是如何确定的? 张振祥:经济适用房的房价款每年都不同,即使在同一年度,不同地域的房价款也不一致,因此,我市经济适用房的房价统一到2002年,并且价格也不统一规定,而是以当时当地的价格为准。 记者:《通知》中规定,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并列举了税金是指纳税人在转让住房时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但这其中没有契税,不知契税是否也属于减除范围? 张振祥:这一点在我省的补充细则中有规定,契税也属于住房转让过程中实际缴纳的税金,允许从纳税人转让收入中减除。 记者:《通知》中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惟一生活用房的,免征个人所得税,那么,税务机关将如何认定纳税人转让的住房是惟一生活用房,所需证明材料是否繁琐? 张振祥:实事求是地讲,就地税机关目前所掌握的信息,尚不足以准确认定纳税人所转让的住房是否是惟一的生活用房,要求纳税人去公证机关公证,一方面费用较高,另一方面公证机关要求其提供的证明材料也不会少。 所以,我们一方面以房屋产权部门出具的证明为准;另一方面,也要求纳税人填写一份承诺书,确认其住房为惟一生活用房,如有不实,愿意接受处罚书。这样,地税机关即可为其办理免税费手续。 记者:《通知》中还有一条优惠政策:对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房出售后一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住房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先以纳税保证金形式缴纳,再视其重新购房的金额与原住房销售额的关系,全部或部分退还纳税保保证金。这条政策是否也限定必须是自用5年的家庭惟一生活用房?另外退还纳税保证金的手续麻烦吗? 张振祥:这一条国家税务机关的文件没有明确说明,我们也没有这方面的限定。关于纳税保证金的退还问题,我们已准备建立个人所得税纳税保证金账户,同时为缴纳税保证金的纳税人建立档案,对符合退还保证金条件的要及时办理。 记者:判定纳税人现住房是否满5年,是根据房屋所有权证的获取时间,还是根据契税完税证明开具的时间确定? 张振祥:纳税人申报时,同时出具房屋所有权证和契税证明,且3者所注明的时间不一致的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购买房屋的时间,即哪份证明开具时间在前,就判定该份证明的时间为购买房屋的时间。 另外,张振祥副局长表示,市地税局正在与有关部门联系,争取尽快在市房产交易中心设立专门的征税窗口。 如果对二手房转让个税方面还有疑问的市民,可拨打13359599761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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