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和较大差别,再来探讨什么样的价格水平才是我们的“合理房价”,就有了一个基本的依据。
从上述的对比中我们已经知道,现在中国多数城市、尤其是大中城市的房价水平,已经是世界上公认的“国际房价最难承受地区”一倍以上,甚至高达数倍。只有大幅度的把现在的房价水平“拉”下来,才能谈得上房价回归到“合理的水平”之上。
有人认为,国务院这次讲“稳定房价”,就是要把房价“控制”在现在的水平之上。这至少在理论上是一个极大的误解。众所周知,早在2003年建设部起草的18号文取消了普通市民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权利后,中国的房价就一路暴涨。这几年国家是年年发文,要“稳定房价”,“抑制房价过快上涨”。但在开发商利益集团寡头垄断主导的房地产市场下,房价还是在开发商的操控下“高歌猛进”。正是由于四五年暴涨的积累,今天中国的房价才“升级”到“世界一流”的不合理水平。如果在这样的情况下讲“稳定房价”,不仅默认了要老百姓承担房价调控失败的后果,而且也纵容了开发商集团对公众最大财富——住房上利益的最大侵害。如果还把这样的“稳定”作为我们的房价调控的目标,就等于一个“不负责任的大人”,自己打起了自己的耳光。
那么,对中国城市居民来说,什么样的房价水平及多高的房价收入比,才是可以“让老百姓买得起房”的合理水平呢?对此,作为住房保障政府主管部门的建设部并不是“一无所知”,应该早有一本“明白帐”。
早在1998年实行房改时,当时的建设部官员在解释什么才是与占人口八成以上的“中低收人家庭的承受能力相适应”住房价格水平时,专门提出了房价收入比4的概念。即如果一个地区一套建筑面积为6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住房(当时政策规定的供房主体),它的平均价格与双职工家庭年平均工资之比在4倍以上,“可以对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实行住房补贴。”也就是说,住房商品化后,城市居民的合理的承受水平应该是“房价收入比4倍”。实际上,在相关部门的内部,也是长时间的把房价收入比4作为老百姓买得起房的一个“基本标杆”。但这几年,在建设部等住房保障政府主管部门,不仅没人再提“让老百姓买得起房”,而且连房价收入比4的“标杆”也被“冷藏”了起来。
随着社会经济的高度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相应提高,人们对住房的要求也“初步小康化”了——户均提高到90平米。在这样的情况下,适当的提高老百姓的买房“个人承受水平”,适度提升房价收入比,也不是不可,但也应该有一个“度”。那么,在现实的情况下,这个“度”究竟应该多少呢?
重庆市常务副市长黄奇帆等提出让每个家庭每月的平均收入能买得起1平方米房的“合理房价法”,笔者以为就是现阶段一个可行性高、操作性强的量化法。
如:一个城市的家庭平均月收入在5000元,每平方米的平均房价也在5000元,那么该市的普通百姓买一套90平方米的普通商品房只需要45万元。他们只需用7年半的收入即可买上一套小康住房(也就是房价收入比为7.5)。虽然这样的房价收入比还是超过国际上的平均水平,但它毕竟比现在多数大中城市的现状要下降了一半左右,在现今执行起来可行性很高。因为只要把中国开发商的暴利消减下来,使房地产的利润率下降到3-5%的世界平均水平,中国市民的住房负担就有可能大幅下降一半(房地产市场供房结构由120平方米左右下降到90平方米,也是房价收入比下降的因素之一)。
把一个城市的合理房价,和该城市的家庭平均月收入“紧密联系在一起”,不仅使老百姓对房价的合理性便于观察和监督,而且也符合国际上的惯例。在世界上任何一个成熟的房地产市场上,房价的高低,从来都是和一个地方的工资水平成正比的。一个城市的房价的越高,这个城市的工资就越高。就拿美国来说,旧金山和圣荷西(硅谷)的房价全国最高,但那儿的工资也是全美最高。像中国大城市出现的这种高房价、低工资的荒唐现象,在全世界的房地产市场上也可算得“离谱至极”。此外,把房价和收入水平“钉”在一起,也可以使各地政府在房价调控中,更易操作,更具有科学性。
当然,把普通房价定在房价收入比7.5的水平,还只能算作把房价调控回归到合理水平的第一步。毕竟,7.5的高水平在世界上还属于“国际上房价最难承受地区”,更何况,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优越性也应该在公民的住房问题上得到应有的体现。社会主义也决不是口惠而实不至的“空心汤团”,从长远来说,中国市民理想的房价收入比,应该控制在家庭年收入的5倍以下。到那时,中国的城市,才谈得上真正的和谐。 [首页] [上一页] [下一页] [末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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